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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主体特定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能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组织都不能成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主体。
(2)对象广泛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社会性强、涉及面广,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在空间范围上涉及一切车辆行驶和船舶通航的地域、水域。
(3)内容专业技术性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决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这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业务知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成人民满意交通的题中之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推动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依法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和鼓励合法经营、制止和打击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运行秩序的有效措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严格意义上讲,完全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一般指前两类,受委托的组织可以成为“准执法主体”,因为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各地也把受委托的组织纳入广义的行政执法主体范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执法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委托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实施委托;
二是受委托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②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③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是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委托必须通过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五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