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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尊龙凯时网址

来源:中工网  添加时间:2023-08-25 10:01    保存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它们以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守为支柱,指引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在指导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方方面面彰显着人民性这一鲜亮底色。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历史与实践逻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历史进程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实践共同奠基和型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一脉相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人民性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有着鲜明的表达和体现。如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可见,二者都强调人民群众是法治的根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袭承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民为邦本”这一民本思想的经典表述体现了中国传统治国理政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兴国安邦,在得民心;以农为本,改善民生;宽以养民,改善民生;爱民富民,民安国强;富则教之,移风易俗;矜恤弱者,重视人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本思想的经典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是对民本思想的继承和新时代弘扬。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源自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充分运用了法学智慧。新民主主义法制确立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在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转变的过程中,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便是对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以来的人民法治理念的总结和强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质深化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自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局限于物质文化生活层面,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民之所向”为方向和标准,深化了人民立场的实践表达。 

  二、立基于人民立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涵括人民主体观、人民利益观、人民平等观和人民评价观 

  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些要求生动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立基于人民立场,蕴藏着真挚的人民情怀。这一人民法治立场,包含着如下四个方面的理论观: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体观。不同于西方的“英雄史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强调“历史的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亦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主体。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应当得到尊重和调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不仅彰显了我国的制度优势,也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利益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实践活动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并满足自身的需要。“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自己创造的”,因而,人民群众应当是社会利益的享有者。“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循的宗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应当把人民利益的实现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利益观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 

  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平等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平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方面,人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此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因此,在部分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必须得到根除,否则会重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导致全面依法治国难以真正落实。 

  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评价观。法治建设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和阶级性,因为评价结果因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千差万别。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阅卷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评价主体。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品格的实践表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立场的重要表达,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不能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而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运行的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和践行。 

  在立法层面,应兼顾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但法律要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继续完善法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基础。立法是一项具有较强政治性和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因此,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立法中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可以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亦可避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立法“放水”的情形,使立法更加科学。此外,党委的领导是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政治保证,人大是立法工作的中坚主导力量,但立法好坏的最终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因此,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并重。推进民主立法,必须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开门立法、创新公众参与形式,真正做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在执法层面,应坚持严格执法与执法为民并重。“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亦是法治实施的具体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直接关涉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因此,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权力,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信任度。具体而言,要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等于刚性执法,其核心不仅在于秩序维护,也在于权利保护,因此,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因为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亦必须服务于人民。坚持严格执法与执法为民并重,必须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兼顾打击违法犯罪同人权保护并重、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并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司法层面,要坚持公正司法和笃行司法为民。司法裁判是将法律条文运用于纠纷解决、违法制止、犯罪预防和打击的实践活动,是司法裁判机关履行定分止争职能的现实体现,亦是法治实施的另一重要方式。司法是否公正,不仅关涉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还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法治信任度。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程度避免了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情形,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工作亦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并未全然杜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尚需进一步加强。除了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式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之外,尚需进一步引导教育司法裁判人员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以能动司法消解机械司法,加强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信赖司法,通过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促使群众亲近司法、维护司法。 

  在守法层面,应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培育。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拥护法律和信仰法律。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在广泛开展,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总体上在逐渐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较弱、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亟待提升的情况并不鲜见。要改变这一现实境况,必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样态、多渠道的方式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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